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申请认可时,必须登记满一年零365个自然日。
(二)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具有自主控制权。拥有知识产权,并满足以下数量要求之一:
A、2项以上发明或植物新品种;
B、公司成立3年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公司成立不足3年,获得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版权每年。
C、不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指:采用科学和工程方法在研发过程中获得的设计)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的7件以上权利;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研发费用总额占总额的比例同期销售收入满足以下要求:
①。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可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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